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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304号
【颁布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8-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河南楚天阁等三家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河南冠南等四家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信阳市司法局:
  你局报送的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等七家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及你局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认为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等七家律师事务所改制申请符合《律师法》及有关规定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出资人为张明业。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承担。
  
  二、同意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出资人为郑永军。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承担。
  
  三、同意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出资人为徐留芳。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承担。
  
  四、同意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陈礼友、陈晓刚、王守伦、马玉强、翟静静、徐顺生、郑晓旭、李长银、黄洁、妥宏远。负责人陈礼友。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承担。
  
  五、同意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陈贤莲、陈建川、周玉胜。负责人陈贤莲。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承担。
  
  六、同意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张祥魁、李国威、左海强、董大磊。负责人张祥魁。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承担。
  
  七、同意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孔涛、孙建、王霞。负责人孔涛。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承担。
  请通知上述律师事务所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到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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