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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299号
【颁布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8-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白云山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洛阳市司法局:
  你局报送的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白云山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及你局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认为他们的改制申请符合《律师法》及有关规定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高豫平、徐素红、樊雪玲。负责人高豫平。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承担。
  
  二、同意河南白云山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贾学文、尤长林、李川。负责人贾学文。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白云山律师事务所承担。
  请通知上述律师事务所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到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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