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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土[2008]225号
【颁布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气象局作为湄洲岛海洋气象观测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气象局作为湄洲岛海洋气象观测站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180号)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莆田市2008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525平方米给莆田市气象局作为湄洲岛海洋气象观测站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规划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湄洲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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