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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元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
  由于2009年1月1日(元旦)为国家规定的休假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对 “元旦”征期顺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2009年1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月13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月12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月19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公示工作,区局信息中心根据本通知规定,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统一维护全区的征期顺延事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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