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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2008]165号
【颁布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上报的《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二○○八年十二月)
  

  为了加强和规范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 理工作,根据《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西 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和监督工作的指导。设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小组办 公室,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和日常管 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职能 部门,要按照《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的工作。
  
  三、根据《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 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代 征。市属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地税 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
  
  四、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负有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不含个体工商 户),均是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责任主体。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期限与纳税期限相同。缴纳单 位在申报城建税的同时,使用《青海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 表》,按应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 之和的1%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六、凡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和单位,缴纳的价格调 节基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 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中“不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的规定,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做好相关帐务处理 工作。
  
  七、凡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一次缴纳价格调 节基金额低于1元的,予以免征。
  
  八、对拒缴、欠缴、漏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对拒不缴纳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
  凡征收过程中发生多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征收机关比 照税收退库办法办理。
  
  九、各代征地税机关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按月分项统 计,统计表在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的同时抄送市价调办和市 财政部门。
  
  十、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成本开 支,地税机关按征收总额的5%、办理此项业务的国库按征收 总额的0.5%提取,每季度末由地税、财政、价调办对帐后由 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十一、价格调节基金征缴入库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 青海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票据的领取由市地税局和各工业 园区地税局向市级财政部门办理。
  专用票据由各代征地税机关负责填写,一式六联,第一 联银行收款后退缴费单位作缴费凭证;第二联作缴费单位开 户行付款凭证;第三联作国库记帐凭证;第四联送市价调办 作为收入记帐凭证;第五联国库退地税机关作收入记帐凭 证;第六联国库退地税征收机关作管理资料。
  
  十二、税务机关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额作为市级收 入,由各税务机关就地缴入市级国库。预算科目为:1030199; 科目名称:“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各国库经收处为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纳机构,经收的价格 调节基金应同其他财政收入一同办理核算手续,并及时划 缴。
  
  十三、代征地方税务机关、财政和国库应做好价格调节 基金收入的对帐工作。当月征期结束后,地方税务机关应在 次月10日内,编制《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对帐表》一式四 份,盖章后交国库核对,并将核对后的一份送市价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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