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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司法局
【颁布时间】 2009-03-26
【实施时间】 2009-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市属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树立律师“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良好形象,促进我市律师行业科学、健康发展,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见附件,以下简称“六条禁令”)。现就贯彻落实“六条禁令”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及时传达
  
  制定“六条禁令”是我市强化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市律师工作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重大举措,对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六条禁令”的重要意义,研究制定“六条禁令”的具体贯彻意见,迅速及时地将“六条禁令”传达到每一位律师。全市广大律师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六条禁令”精神,在执业中自觉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严格纪律,强化查处
  
  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是律师行业的立业之本,兴业之基,“六条禁令”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必须以铁的纪律来保证执行。各区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律师执行“六条禁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六条禁令”的,依法给予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需吊销执业证书的,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律师违反“六条禁令”的,还应依照党纪条规予以纪律处分。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本所律师执行“六条禁令”的教育引导,对违反“六条禁令”的律师,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查处。
  
  三、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严格施行,切实把“六条禁令”落到实处。要把贯彻落实“六条禁令”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结合起来,组织、引导律师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改边建,进一步纯洁律师队伍,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推动我市律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
  
  
一、严禁律师为承揽业务向委托人虚假承诺;
  
  二、严禁律师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
  
  三、严禁律师私自收案、收费;
  
  四、严禁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其它利益;
  
  五、严禁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六、严禁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律师违反禁令的,依法给予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党员律师违反禁令的,还将依照党纪条规予以纪律处分;律师违反禁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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