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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人社发[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接上页]

  附件: 1.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
  
  2.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发待遇申报(审批)花名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
  
  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或居住社区)

养老金(退休金)发放单位

基本养老金(退休金)领取时间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编号

退休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退休费)元/月

申请增加待遇比例(%)

基本养老金(退休费)发放银行

银行账号

申报理由

 

 (签字)

年月日

所在单位(社区)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所在地城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说明:本表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填报,一式四份,其中: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社区)、所在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城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一份。
  
  附件2:
  
  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发待遇申报(审批)花名册
  
  填报单位:
  
  

序号

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编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

退休时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标准

(元/月)

增发

比例

(%)

月增发

金额(元)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填报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单位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所在单位填报,连同个人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按规定份数留存和逐级上报,所在单位(社区)一式四份、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一式三份、城区(县)人口计生部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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