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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丹东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丹政办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5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非转经”的经济行为,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不得将资产“非转经”。
  
  (八)有效进行资产整合。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行政事业资产整合力度,打破部门、单位所有的限制,通过合理调整布局结构、优化配置资源、变现闲置资产、利用级差地租盘活存量、实施标准定额管理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资源共享,实现行政事业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整合政府非经营性资产要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盘活存量,实现收益最大化。
  
  (九)建立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市、县(市)区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事业资产综合管理职能,加强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受托监管的行政事业资产状况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审计报告要抄送同级财政、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流失等违纪案件的查处;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受托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进行资产财务审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考核的各项制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市、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或充实相应人员,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或指定资产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加强资产监管,以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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