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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306号
【颁布时间】 2008-12-27
【实施时间】 2008-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授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文明公证处”称号的决定


  各省辖市司法局:
  近年来,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创建文明公证处的要求和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快公证处向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有力地推动了公证处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公证人员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及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经郑州市司法局申报和省厅考核验收,省厅决定授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文明公证处”称号。
  希望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不断进取,在各项工作中继续保持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省各公证处和广大公证员要认真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为民的宗旨意识,学习他们开拓进取、规范管理、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奋斗精神;学习他们严格依法办证,文明服务的高尚品德;学习他们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的奉献精神,不断提高我省公证处的整体水平和公证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我省公证事业的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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