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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所需要的投保单、保险合同、保险条款、《新疆地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银行代理业务投保单证交接清单》及相关资料。 (三)乙方负责代理保险产品的媒介宣传以及向甲方提供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资料。 (四) 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60小时。 第五条 资金结算与对账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 (二)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双方约定每日营业终了,由甲方数据中心发起与乙方统一对账,确保双方业务数据的一致性。 (四) 代理保费资金结算时间原则上应在双方电子对账次日,最迟不能超过 3个工作日,甲方须按照结算时间要求将代理保费资金及时、足额划至乙方指定账户,并即时向乙方提供《资金进账单》。 (五)甲方逾期不将收取的保险费及时足额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的,应按延期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代理保险费金额及保险费产生的利息余额,按日利率万分之零点二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甲乙双方在资金结算时应核对有关凭证。发生单边帐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必要的单边帐说明,甲方因遗失重要凭证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手续费标准 (一)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 乙方应按照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乙方支付甲方手续费的计算依据为甲方代理销售个人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总额及手续费率,《代理保险产品手续费率表》计算公式为:甲方当期手续费=乙方当期收到的代理销售保费总额×手续费率 代理保险产品手续费率表
(二) 代收、代付的业务手续费标准 甲方采取代收、代付方式代理乙方收取续期业务保费和支付保险金的,乙方支付甲方手续费的计算依据为甲方代理收取乙方相关费用的笔数及单笔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单笔不低于1元。 (三) 乙方每月根据实际收到的保费金额(实际保费金额为新单保费收入扣除犹豫期撤保),按约定的手续费率和时间,以转账方式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手续费划到甲方指定账户,如遇节假日结算时间适当顺延。 (四)甲方不得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抵扣代理手续费。 第七条 推动、培训费用 为了调动甲方网点和经办人员代理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促进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甲方应拿出不少于代理手续费的40%用于代理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的劳务报酬和激励费用。业务推动竞赛激励方案由甲方自行制定。 乙方承担甲方销售人员的定期培训,培训费用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协议代理手续费的10%。具体培训次数、时间、方式、内容,由甲乙双方省分公司或各地分支机构根据代理业务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误导处理 乙方应按照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基本回访话术》加强对甲方代理的业务客户的回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理业务客户的准确联系电话,确保乙方对所有代理业务客户及时进行回访。因甲方误导销售造成乙方回访撤单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第九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依法需要报批和公开的事项外,双方对合作事项负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双方均不得擅自翻印、散发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保密教育,要求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本协议及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客户投保资料信息。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依然有效。除非有法定和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二)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及时结清保险费、代理手续费,清收所有业务单证及相关资料,并办理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期满之日起顺延一年。协议延长期间,一方如需终止本协议,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自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报送新疆保监局、新疆银监局、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新疆银行业协会复印件各一份。 甲乙双方需补充的内容: ************* ******************** 新疆分行(盖章) 新疆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二00八年 月 日二00八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