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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阜阳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阜阳城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体系的通知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阜阳城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体系,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信息系统。自2010年6月1日起,阜城市直和三区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并网运行。三区政府及其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现行的医疗保险文件进行梳理,凡与目前市直执行的政策不相一致的,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调整一致,并做好参保人员各类数据库整理和并网工作。
  
  二、统一标准结算。自2010年6月1日起,市直和三区城镇参保职工可根据患病治疗需要和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阜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市政府确定的自付比例即时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所在区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自2010年7月1日起,市直和三区城镇参保居民可根据患病治疗需要和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阜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市政府确定的自付比例即时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所在区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同时,市、区医保中心将城镇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支付办法另行制定),引导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三、统一慢性病鉴定。对纳入医保门诊治疗慢性病(职工20种,居民14种)的鉴定,按照《阜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标准》,由区医保中心汇总报送,市医保中心统一组织医疗专家组鉴定。
  
  四、统一医保缴费标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要加强医保基金征收工作。企业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60%。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缴纳的医保费,由各区财政按职工应发工资额按时足额拨付,做到应收尽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尽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
  
  五、规范转院就医行为。市直和三区城镇参保人员(含职工、居民,下同)因病确需转往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就诊医疗机构(即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肿瘤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建议,并经所在区医保中心审批。在市外医保定点医院诊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区医保中心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报销。对未经批准,自行外转治疗的诊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六、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市、区卫生部门要加快阜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加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2010年6月底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基本完成对阜城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保资格认定工作。市、区医保中心根据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和医保服务网点布局规划,选择有医保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签订合作服务协议。
  
  市直和三区城镇参保居民可选择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门诊就诊定点医院(居住地已纳入医保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必选)。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为本辖区参保居民建立个人参保信息和健康档案,进一步充实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
  
  七、优化资源配置。市直和三区统一医保计算机网络系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药监部门要组织市直和三区医保中心对现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科学配置和资源整合,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健全布局合理、信息共享、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基本医疗(药)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服务,努力建成市内20分钟就医(购药)服务圈。
  
  八、提升服务水平。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改进服务方式,增设医保挂号窗口、通过预约诊疗、二级以上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优化就医服务流程、规范用药、检查和诊疗行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九、加强组织领导。三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阜阳城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体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市直和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医保中心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认真做好三区与市直统一医保政策标准及计算机系统并网工作,规范并网后的管理和服务。三区城镇参保居民ic卡制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统一招标,统一版式,三区政府解决所属参保居民ic卡制作费用。
  
  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监察部门负责督查落实,并于2010年7月底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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