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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加强对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对进场招聘企业的资格审查,加强对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以招聘为名收取介绍或报名费行为的管理;积极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做好防止传销向待业、就业人员渗透的工作;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职工、大(中)专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传销渗透蔓延。 财政部门:认真落实打击传销专项工作经费,将打击传销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予以统筹考虑安排。 通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互联网管理,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管理和查处力度,对公安、工商部门认定的传销网站依法予以关停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协调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执法部门开展对涉嫌传销资金、账户查询、查封、冻结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申报直销企业和非直销企业的审查审核和申报行为管理,把好审查审核关口;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范围进行部署、落实,加大对新型营销企业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工商部门依法规范监管直销企业、非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服务网点(店铺)的经营活动,严防直销企业、非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服务网点(店铺)以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 教育部门:切实加强对省内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各类高(中)等和职业院(校)的管理,把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年终目标考核责任书的考核范围,实施量化考评,净化校园,把住传销滋生渗透源头;以构建和谐校园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认真组织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宣传活动,让广大师生认识传销、抵制传销、拒绝传销、远离传销,严防传销活动进校园。 民政部门:指导城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和打击工作,积极配合工商、公安机关做好被骗参加传销、生活无着落、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以及遣返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