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市人民政府决定集中整治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企业建设施工环境,坚决打击阻碍施工建设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对不听劝阻扰乱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建设施工秩序,情节较重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首要分子,从重处罚。 二、聚众扰乱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建设施工秩序,殴打施工人员或工作人员,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分子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幕后操纵、策划阻工事件或充当阻工人员保护伞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一律先行停职。 四、发生阻工事件时,当班人员不在现场,分管领导在一小时内未赶到现场,三小时以内化解处置不力且未恢复施工的,一律实行问责; 五、对在维护施工环境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组织参与“索拿卡要”的党员、干部、职工,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六、欢迎广大干部群众投诉举报。市整治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建设施工环境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12342、4204110。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