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文字号】 律发通[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8-13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适用原则]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主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 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行政监督]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对象]所有身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 [考核内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考核等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条 [称职标准]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本称职标准]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不称职标准]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时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