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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管资[2009]246号
【颁布时间】 2009-07-21
【实施时间】 2009-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9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对资产调出方登记的资产调出信息进行审核。
  
  四、国管局审核并发布信息。国管局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资产调出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向各部门发布,信息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提出调入申请。信息公示期内,其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需求,由资产操作员提出资产调入申请,可与资产调出方联系,进一步了解或查看资产详情。
  
  六、确定资产调剂方向。信息公示期满后,国管局根据各部门资产申请情况,结合各部门资产配置情况,综合考虑时间、方式和成本等因素,确定资产调剂方向,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调剂结果。
  
  七、出具资产调剂证明。国管局根据资产调剂结果向调出、调入方出具相应的资产调剂凭证。(资产调出方需凭资产处置批复的复印件领取)
  
  八、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调出、调入方根据资产调剂证明办理相应的资产交接手续,并相应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九、登记资产交接信息。资产调出、调入方的资产管理员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资产的交接日期、交接人等相关信息。
  
  附件2-2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流程图(略)
  
  附件3
  
  
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服务费用标准
  
  

  
  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对资产转让方收取的交易相关费用,按如下标准收取,双方对单笔资产的收费标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车辆、设备设施等资产
  
  按照成交价的5%收取交易相关费用,其中包含资产评估、运输、仓储等所有资产处置交易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房屋建筑物、股权、债权和其他产权
  
  交易相关费用按竞价成交和协议成交方式分别收取,费用中不包含资产评估、审计和法律服务等相关费用,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收取。
  
  (一)采取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按照成交价的2%收取交易相关费用,单笔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二)采取协议成交方式的交易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单笔最低收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成交金额

规定的收费标准

优惠的收费标准

1000万元以下

0.2%

0.1%

1000万元至1亿元

0.1%

0.05%

1亿元以上

0.05%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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