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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阶段,规范验收阶段(2010年7月1日―2010年8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各县、市、区要组织检查组对本区域内的专项检查行动工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7月26日前向市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上述各阶段工作要有机结合,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市专项检查行动领导组将对各个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向媒体公布。对底数不清,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依法对其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并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体现,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真抓实干,切实把此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真正做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各县市区对此次专项检查行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做到部署得力、情况清楚、责任落实、措施有力、处理到位,确保专项检查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搞好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综合利用相关手段进行有效监管和调控,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整治,做到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完成整改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