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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0
【实施时间】 2010-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阶段,规范验收阶段(2010年7月1日―2010年8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各县、市、区要组织检查组对本区域内的专项检查行动工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7月26日前向市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上述各阶段工作要有机结合,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市专项检查行动领导组将对各个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向媒体公布。对底数不清,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依法对其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并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体现,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真抓实干,切实把此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真正做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各县市区对此次专项检查行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做到部署得力、情况清楚、责任落实、措施有力、处理到位,确保专项检查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搞好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综合利用相关手段进行有效监管和调控,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整治,做到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完成整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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