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健身路径管理制度或办法,建立全民健身路径管理员队伍,确保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全民健身路径应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须知等告示牌,对可能因使用不当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损坏的设施,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健身者因使用健身路径造成伤害的,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健身器材质量问题的,由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二)属于使用管理单位管理不善(未设置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或未对已损坏器材采取相应措施等)的,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赔偿; (三)属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建设配置的健身路径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在全民健身路径投资、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下年度适当增加先进单位所在县(市、区)路径投资比例。 第二十四条 对在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和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出现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使用管理单位,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减少或取消下年度用于全民健身路径的体育彩票公益金投入,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