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上述情况以外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被考核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自查自评情况到考核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12月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在下年度1月底前通报。 对获得优秀的市州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程序公示后予以表彰奖励。 对受到黄、红牌警示的市州主管部门,或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市州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向其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 市州主管部门受到黄牌、红牌警示后,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受到红牌警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受约谈。 第九条 各市州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和本办法,制定对所辖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