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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3号
【颁布时间】 2009-07-27
【实施时间】 2009-08-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04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3号――对北京等海关关区内部分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试点[失效]

[接上页]

  对于采用台帐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业务,如海关因技术原因未收到台帐通知单,银行可打印纸质台帐通知单并加盖银行台帐专用章交企业办理台帐登记手续。
  
  八、单证的传送及时限要求
  
  (一)《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核销联系单》、《登记通知单》、《变更通知单》、《核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挂帐待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停帐待销通知单》、《关闭通知单》均以电子报文的形式由海关、银行通过电子口岸平台直接发送对方。企业应在电子报文发出后3日内办理有关台帐业务。
  
  《开设联系单》的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80天(含80天),超过80天自动失效。海关对失效的《开设联系单》及对应手册进行删除处理。
  
  (二)税款保付保函及其修改函(企业选择由银行传送的)、索赔函,《税款保付保函遗失补办申请书》、《保证金台帐异常情况处理联系单》,以及“停帐待销”和“关闭台帐”情况下的《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xxx专用缴款书》等纸质单证由主管海关、银行直接送交对方。
  
  (三)其他纸质单证由申请设立台帐的企业及时传送至主管海关和银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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