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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变更涉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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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市水利局
  
  涉及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水利局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需附市发改委批复),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已获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对变更进行备案。
  
  属市水利局审批,且未批复的项目,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做出批复。
  
  属自治区相关部门以上审批,且未送审的项目,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组织相关申报材料;已送审的项目,市水利局对变更进行备案。
  
  (八)市地震局
  
  涉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
  
  市地震局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需附市发改委批复),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已获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对变更进行备案。
  
  属市地震局审批,且未批复的项目,按变更后的业主做出批复。
  
  属自治区相关部门以上审批,且未送审的项目,按变更后的业主组织相关申报材料;已送审的项目,市地震局对变更进行备案。
  
  (九)市财政局
  
  涉及资金拨付及相关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需附市发改委批复),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拨付后续资金。
  
  五、关于项目交接
  
  (一)交接的总体要求
  
  属更换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变更),原业主与新业主在接到业主变更的政府批文(如政府批复文件、政府批复的投资计划等有效文件)后一个月内,签订交接协议,办理完成项目交接手续。
  
  在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批复完成前,原业主应对所经办的事项协助新业主做好资料保全和核实工作。
  
  (二)交接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接协议的内容需包含原业主已办理完成的相关审批手续、备案手续、评价(估)报告报送及批复情况,已委托和已签合同的各种评(价)估、招标代理、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这些单位已完成相应工作的内容,工程财务收支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三)项目交接的协调分工
  
  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交接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对费用分摊、结算、资金拨付、还贷等费用及资金方面的问题进行协调;如需市固投办协调解决的问题,可提交市固投办组织协调。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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