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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 负责药品包装材料注册、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初审;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院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生产环节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药品生产、使用单位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负责城市医疗机构、农村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监管工作。 (六)市场监督处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流通领域药品分类工作;承担对经营企业的特药监管;负责经营企业药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管工作;负责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存的监管;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组织指导农村药品网络建设。 (七)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目录;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核;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负责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八)稽查处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和监督执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及质量不合格报告的处理;组织协调全地区各类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药品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实施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负责全市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