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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强化环境执法监督,集中开展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在历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要按照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责令企业必须按期完成环境整治任务,并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验收。对尚未整改到位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进度表,由各级环保部门监督执行。对屡查屡犯、拒不接受环保部门整改要求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采取高限处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以及关闭等措施。同时移交银监、证监等部门作出处理。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三)切实加大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提升中心城区空气质量 为努力改善各盟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各级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强化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公安部门要制定相应措施和计划,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机动车排气路检路查工作力度,对超标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对维修后未达标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准上路行驶,并不予年检;对高排放污染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与路段的相应措施,减轻城市主要干线交通压力,降低污染物排放;环保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对特殊路段、公交车、长途客运、加油车、拖头货柜、垃圾车等特种车辆的专项整治。加大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年度检测和委托与考核工作,做好环保标志的发放工作。同时,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环保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检验机构已经通过年检的车辆进行监督抽查,严防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对违规的环保机动车排气年度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对无故不能完成任务,各类信息数据上报迟缓、数据失真的地区要予以通报,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规定,配合环保部门实行对机动车“黄绿”标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尾气年检机构检测设备的标定以及在岗人员持证上岗的培训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