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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为各油品经营单位的标志更新和油品置换期。各单位应在立式招牌、加油机、发油台、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的油品标号中加注“ⅲ”字样。加油站应在明显位置摆放“海南省加油站油品质量标准明示牌”。自推行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销售的汽油质量必须符合国ⅲ标准汽油的规定要求。 三、各油品经营单位必须在国ⅲ标准汽油中按规定要求添加油品清净剂;确保设备计量准确和过滤装置正常使用。 四、各加油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油品质量管理台账,并保留提货单、进货单和增值税发票,以及相关的质量记录和质量凭证。 五、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加强对销售、使用国ⅲ标准汽油和添加、使用车用燃油清净剂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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