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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吉城际铁路建设项目是我省实现经济振兴的重点建设工程,对促进长(春)吉(林)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具有重大意义,为确保长吉城际铁路工程顺利施工,并于2010年竣工通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地单位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签订用地协议。补偿标准按被占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最高额不得超过前三年的年总产值。 二、用地单位要按照用地协议和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无条件复垦的,应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复垦。 三、被占土地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用地单位做好群众工作,确保2009年3月30日前签订完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包括:蛙塘、鱼塘、水库等地上物补偿协议。保证用地单位按时施工。 四、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要依法协商解决,不得影响施工进度,对当事人提出无理要求影响建设工期的和恶意阻挠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扰乱、阻挠和影响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林市铁路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