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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基金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加强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环节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强化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要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本村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十、工作要求 (一)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县(市、区)业务经办、统一账表卡册、建立信息系统、宣传培训等工作。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保费收缴、支付和其他管理工作,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 要建立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办)和行政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把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要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办)和行政村四级农保经办机构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根据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在乡镇(街办)、行政村设立固定的农保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5元的标准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经费开支等问题。 (二)做好新老农保制度衔接工作。各县(市、区)要在对老农保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1.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原有待遇不变,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2.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保留记载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项下,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3.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除财政补贴资金外)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具备后再转移。 4.村支书、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按国家及省规定筹集和发放。 5.妥善处理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配套衔接工作。具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为人社、财政、宣传、编办、发改、公安、民政、农业、人口计生、统计、国土、残联等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研究制定我市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将新农保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协调等工作。市建立与各县(市、区)农村居民参保人数和覆盖率相挂钩的考核奖惩制度。 (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宣传,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新农保制度,支持新农保工作,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加新农保。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属国家和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的,实施办法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相关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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