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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会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政务办公平台,以及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服务平台,要加强与帮扶中心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帮扶中心工作,建立困难职工来访案件的转办、协办、督办等工作协调制度,并提供有关政策、信息、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工作支持。要帮助各级帮扶中心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为做好帮扶工作奠定扎实基础。要把工会帮扶工作与政府社会救助、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相衔接,与政府主导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相配合,与市场经济及困难职工、农牧民工的需求相适应,形成帮扶维权合力,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帮扶工作水平。工会开展的帮扶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要努力创造条件,支持工会通过内部挖潜等多种渠道调整完善组织体系,建立一支职业化、社会化的帮扶工作者队伍。要组织“4050”人员、离退休人员、大学生等志愿者参加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要支持工会搞好帮扶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提高帮扶工作整体水平。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可以派人常驻帮扶中心。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工会开展帮扶工作提供保证
  
  要拓宽帮扶资金筹措渠道,通过政府拨款、企业自筹、工会经费投入、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为开展帮扶工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要根据帮扶工作的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会帮扶工作的开展。
  
  各类企业要承担对本单位困难职工救助的主体责任,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政策,在稳定就业岗位、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参加社会保险、搞好职工福利待遇的同时,设立企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专项资金,解决本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要支持工会推进帮扶工作的社会化,加强与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机构的合作,采取举办主题帮扶活动、设立帮扶项目、冠名帮扶、结对帮扶等方式,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多渠道筹措帮扶资金。
  
  要帮助工会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依据中央财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规范使用。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财务、经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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