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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于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6、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交办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遵照申办人自愿申请,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全程代办,为此“中心”成立“绿色通道”服务小组,组长由“中心”主任兼任,副组长由一名“中心”副主任兼任,并配备专门人员组成。从项目申请、审查到批复全过程实行保姆式服务,保证项目办快、办好。
  
  三、保障措施
  
  1、实行政务公开制。各部门按“中心”统一要求的格式和标准,制订规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事指南》,对外公开审批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间和收费标准等,并提供办理审批事项示范文本,在部门服务窗口统一摆放,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利用触摸屏、公示栏、上墙公示等形式,尽最大可能公示“中心”服务内容,一切为群众服务。
  
  2、落实分工负责制。各进厅部门要按照高效服务的要求,各司其职,主动介入,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审批部门要对窗口充分授权,确需后场研究审批的,要明确责任人,在规定程序和时限内完成审批任务。
  
  3、发挥协调运行制。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召集初审联席会,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动与各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及时预警提示。各审批部门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沟通,重大事项应先通报协调,密切配合,并联审批,高效快捷办结审批事项。
  
  4、履行责任追究制。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明确“中心”接待代理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初审联席会议主持人职责,制定各种承办手续,督促协调审批责任部门按章审批,对延时、不合规定审批的要及时报告。监察局驻厅投诉中心要对审批责任单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及审批事项办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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