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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移交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积极稳妥做好体制调整和机构移交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移交工作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不因此次体制调整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积极稳妥地做好体制调整和机构移交工作,及时了解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顺利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任务。
  
  (二)确保队伍稳定
  
  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服从改革大局,积极主动沟通衔接,相互支持配合,切实做好体制调整和移交管理各项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做好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特别是要妥善解决好交流任职干部的工作安排问题,切实做到人员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体制调整和移交平稳有序进行。
  
  (三)严肃各项纪律
  
  在体制调整和机构移交期间,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严禁超编进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要加强对部门资产和账户的管理,禁止借机构调整之机,违反规定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按时完成移交任务
  
  移交工作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会同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抓紧做好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资产的清理统计和登记造册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协调指导工作,确保交接工作在2010年4月底前平稳顺利完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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