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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延州政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2011年)主要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的通知

[接上页]

  1.启动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
  
  2.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3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120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600人次。
  
  3.继续实施城市二级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采取到二级医院进修、参加培训等方式,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
  
  4.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10年起,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人力保障局。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合理补偿和政府补助及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进行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费,按定额定项、核定收支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
  
  2.积极开展试点,创新政府投入方式,探索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经常性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4.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政策,建立合理的增长机制。
  
  牵头部门:州财政局。
  
  配合部门:州人力保障局、州卫生局、州价格监督局。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按照省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6号),人员配置由编制部门核定下发文件后,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拨付经费的依据。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朝)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
  
  3.乡镇卫生院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行动不便的患者上门服务、主动服务。
  
  4.探索实施社区首诊制,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5.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人力保障局。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制定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服务内容。
  
  2.从2010年开始,在全州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
  
  3.定期为60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人口计生委、州人力保障局、州总工会。
  
  (二)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2.开展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为35-59岁农村妇女进行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进一步开展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大力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
  
  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配合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口计生委。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重点改善疾病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急救中心、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和城乡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设施条件。
  
  2.积极推广和应用中(朝)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
  
  3.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从事其他传染病防治的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配合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保障局、州人口计生委。
  
  (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1.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政府实行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对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政府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2.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按照定员定额标准和部门预算要求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全额应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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