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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农[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1)沼气池。容积为8m3标准沼气池,合肥地区重点推广抗膨胀土水压式沼气池,能够自流进料,手动抽渣器出料。地脚梁、尖刀撑、腰箍、池底(必须是锅底)以及进料口、出料口与池体结合部分要配足钢筋。
  
  (2)改圈。圈舍要与沼气池相连,水泥地面,猪粪尿自流进入沼气池;
  
  (3)改厕。厕所与圈舍一体化建设,与沼气池相连,厕所内要安装蹲便器,鼓励配套沼液冲厕装置。
  
  (4)改厨。厨房内的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输气管道等安装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输气管、脱硫器不能靠近火焰上方。
  
  
  
  第十四条 沼气服务网点建设。
  
  (1)乡村服务网点建设。应达到“七个一”标准,即1名以上持证沼气技术人员,一处服务场所、一处原料发酵贮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做到服务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配件、有原料。能够承担建池指导、配件供应、简易维修、信息服务和重大疑难问题联系上报等工作。
  
  (2)县(区)服务中心建设。主要配备沼气技术巡回服务多媒体车、大功率远程进出料车、应急处理专用摩托车、培训和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场地及工具、维修工具和检测仪器、“一站式”服务业务用房等。主要职能是受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管理乡村服务网点,开展技术轮训、巡回指导、应急处理、配件供应、大修服务、试点示范、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 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在人畜分离、实行小区集中养殖的村,以畜禽粪便污水为原料,建设沼气工程,向附近农户提供沼气。每处养殖小区集中供气沼气工程以供气50户为基本建设单元。以“一池三建”为建设单元,包括沼气发酵池、贮气柜、原料处理池(粪便或秸秆)和沼气供气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计量和利用装置)。
  
  
  
  第十六条 联户沼气工程。以养殖农户为核心,以相邻10户为单元,建设沼气池,配套进行改厨,通过输气管道实现集中供气。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沼气池、沼气管道、灶具等。
  
  
  
  第十七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原料预处理、厌氧消化系统、沼气沼肥利用设施。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户用沼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池型标准、质量检查验收标准、施工操作规程、管路设计规范、施工安装操作规程、发酵工艺规程等规程和标准,逐户设计,统一施工。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应符合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原则,按《沼气工程技术规范》和《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国家行业标准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沼气建设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承担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具备农村能源二级以上或环保工程三级以上资质,外省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必须在省农委备案。
  
  
  
  第二十条 农村户用沼气灶具及配件,沼气服务网点抽渣设备、检测设备、维修工具及配件等,必须公开招标采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大中型沼气工程施工单位,优先考虑具有从事沼气工程建设经验的施工单位。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第二十一条 户用沼气项目建设实行合同制、审计决算制和竣工验收制。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决算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沼气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要依法订立合同。户用沼气项目建设应由专业施工队(公司)承担,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推广机械化施工,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建设模式。大中型沼气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县(区)农委(农村能源管理局)和发改委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施工质量、建后服务的监督检查。户用沼气项目要通过试水、试压合格后,方可投料。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应委托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全程监理,做好现场监理记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县(区)要按时上报沼气项目建设进度、资金进度、投资完成等项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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