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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农经[201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三资”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这次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从2010年4月开始,到2010年9月底前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发动(2010年4月-5月上旬)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1、成立组织机构。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充分运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统筹有关部门开展工作。2、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乡镇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3、做好宣传发动。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公开栏等载体,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政策,切实做好动员部署工作。4、开展业务培训。各地要列出计划,层层培训参加清理工作人员,使他们了解政策,明确方法,掌握程序,把握重点,及时开展清理工作。
  
  (二)全面清理(2010年5月上旬-2010年8月底)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1、对农村集体“三资”,按照“六个程序”全面清理。清理以村自查为主,村组集体“三资”,由村统一组织清理。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加强督促。对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村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县乡要组织人员帮助清理。2、在清理的基础上,核实“三资”所有权,全面建立管理台帐,做到家底清楚、台账健全、手续完备、产权明晰。3、对自查出的问题,进行自我纠正,自我规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4、对“三资”清理结果层层汇总上报,各市应于2010年9月底前将全市清理结果分别上报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农委经管总站。
  
  (三)检查验收(2010年9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1、检查验收。自查结束后,由乡级集体“三资”清理机构组织检查验收。各县(市、区)要在乡级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核查。各市要深入乡村进行督查,对重点村进行抽查。对自查不彻底,清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补查。2、工作总结。各级要全面总结“三资”清理工作并写出报告,逐级上报。3、建章立制。制定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办法,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推行委托代理服务,构建规范有序、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的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切实加强对“三资”清理工作领导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这是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三资”清理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下,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的要求,扎实推进“三资”清理工作。市县乡都要依托纪检、农经、财政等部门建立“三资”清理工作机构,抽调得力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做好日常工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工作信息。
  
  (二)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的目的意义,把政策和方法交给群众,统一思想,清除顾虑,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三资”清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准确把握“三资”清理的程序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三资”,包括账内外、库内外、村内外进行全面清理,做到不留死角,不重不漏。
  
  (三)加强工作督查和指导。“三资”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经常深入乡村,加强调研指导,定期开展检查。要督促各地既要积极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清理工作,也要注重稳妥,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损害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清理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帮助基层解决。对工作不到位,清理不彻底的,要严明责任,限期整改,补差补缺,确保“三资”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三资”清理情况登记表1-9
  
  2.“三资”清理情况汇总表1-5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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