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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7、为保证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用房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开发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方案要求,将社区用房与首期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18、市、县建设部门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社区用房而未建设,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有关部门在对社区用房进行验收时,应通知当地政府(管委会)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
  
  五、规范管理
  
  19、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社区用房落实、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20、各县(区)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要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社区用房的管理使用。要加强社区用房有关资料的建档工作,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产流失。社区规模调整时,要提出社区用房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
  
  21、要逐步实现社区用房统一外观颜色、统一社区标识、统一“一门式”办公、统一公示栏,统一悬挂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及工作站牌匾。具体由各县(区)、开发(新)区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可在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置服务窗口,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社区用房门前悬挂牌匾或标识(不含单设的社区警务室)。
  
  22、各县(区)、开发(新)区要切实负起对社区用房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擅自将社区用房出租、转让、抵押或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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