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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7、为保证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用房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开发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方案要求,将社区用房与首期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18、市、县建设部门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社区用房而未建设,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有关部门在对社区用房进行验收时,应通知当地政府(管委会)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 五、规范管理 19、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社区用房落实、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20、各县(区)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要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社区用房的管理使用。要加强社区用房有关资料的建档工作,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产流失。社区规模调整时,要提出社区用房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 21、要逐步实现社区用房统一外观颜色、统一社区标识、统一“一门式”办公、统一公示栏,统一悬挂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及工作站牌匾。具体由各县(区)、开发(新)区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可在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置服务窗口,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社区用房门前悬挂牌匾或标识(不含单设的社区警务室)。 22、各县(区)、开发(新)区要切实负起对社区用房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擅自将社区用房出租、转让、抵押或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