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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凡建设跨越、穿越《总体规划》港区水域、陆域及其上下空间的任何设施,应先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并不得有碍于《总体规划》的实施。 五、依法监管,严肃查处 (一)岸线使用人应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开发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功能和使用范围,并按照《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 (二)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使用港口岸线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并在2年内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3以上投入开发建设。逾期未投入建设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为1年。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已满仍未投入建设的(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依法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和沿赣江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岸线资源使用的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各种乱占滥用岸线资源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未批先建和乱批、变相批准使用岸线资源的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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