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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甘国税发[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税务机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倾听纳税人声音、排解征纳矛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来抓。要认真抓好全员特别是纳税服务部门人员的学习,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讨论、组织测试等形式,深刻领会《办法》的内容,熟练掌握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调查及处理等事项的程序和要求,为今后办理纳税人相关投诉事项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宣传到位
  
  为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辅导。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上门宣传等多种途径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要积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以专题形式对《办法》中规定的投诉范围、投诉方式、投诉程序等内容进行深入广泛宣传,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准确掌握。
  
  三、明确职责范围,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在日常工作中,各地要注重抓好《办法》中各项规定和要求的落实。要按规定及时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并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在受理、调查和处理纳税人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流程、时限操作执行,并制作相关文书和表格,确保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各地务必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将公布的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以及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专门人员、联系方式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至省局ftp:\省局各处室\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
  
  四、强化统计分析,及时反馈情况
  
  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定期整理、归纳,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总结各阶段内热点、焦点问题;要强化投诉处理结果应用,及时解决纳税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与问题,持续改进和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要建立对下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情况进行通报。各地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报送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情况报告和统计表(电子文档),对下级国税机关的通报内容要同时抄报省局(纳税服务处)。同时,省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建立对各地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的通报制度,以进一步提升我省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略)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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