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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认真落实各项防治制度和责任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排查、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做到汛期前组织技术力量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发现险情及时组织应急调查,并制定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汛期后复查与总结相结合,准确掌握区内地质灾害发展动态,做到主动避险避灾。要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人。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段)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明确专人跟踪督促检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发展动态。要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落实群测群防工作,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当地群众做好日常监测工作,明确监测人、检查人和落实监测经费,县、镇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收集并整理监测数据,随时掌握重要隐患点的变化情况。
  
  (四)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
  
  各级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的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要求,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进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以及进行重大工程建设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并做好监督把关,对未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不予批准规划、不予办理用地审批、不予拨款;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要禁止爆破、削坡、矿产资源开发和地下水开发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努力做到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协作,保证信息通畅。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有关防讯救灾工作的协调沟通与合作,互通情报,确保省、市、县、镇(乡)四级之间信息畅通,做到上情下达顺畅,下情上报及时准确,为各级政府领导指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抢险救灾提供准确的信息。
  
  (六)积极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提高气象预报的准确性。
  
  各级气象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分析和集成,制作高质量的气象预报产品,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精确度。汛期要结合省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发布的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本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和防治措施。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和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认真做好“4. 22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会同科教部门,邀请专家开展科普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和应急管理知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提高全社会防御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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