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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拓展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 (一)创新直接融资方式。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逐步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灵活运用企业债券、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融资租赁、ipo等融资渠道,创新直接融资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市建投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和其它方式,加快培育上市公司。 (二)创新土地经营管理。为更加有效地调控土地市场,赋予市建投公司参与土地储备职能,将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收储职能与市建投公司的资金优势进行充分整合,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按照“统一储备,有序投放”的原则,不断完善土地收储和开发制度,尽快建立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采用“货币储备、红线储备和信息储备”等多种方式,严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由此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创新项目融资渠道。对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取转让产权或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回收资金。对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政府回购、财政补贴、收费收入支持、特许经营授予等方式,公平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对涉及大量机器、设备采购的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资金投入问题。要积极采用bt、bot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建项目的融资创新。 (四)创新金融服务载体。要把加快地方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推进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积极支持外埠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到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加快地方商业银行的发展,通过多种形式,提升我市地方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充分发挥保险、信托、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在投融资中的作用。 五、努力创造良好投融资环境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创新意识和忧患意识,摒弃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搞建设的做法,克服狭隘思想、部门利益的局限,树立一盘棋意识,促进城市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合理流动。遵循资本市场规律,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氛围,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城市建设中来。 (二)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逐步形成项目规划、立项、融资、建设、工程监管、决策审计相互分离的管理体制。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各部门不再直接参与项目的具体融资和建设,由市建投公司统一融资,统一招标,选择有资格的社会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项目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要做好项目的投融资服务,积极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项目规划和招标。市发改委要加强对项目的初审和立项,会同市建投公司提出代建方式报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等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和监督。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三)加强对投融资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城市建设投融资理论的学习培训,抽调政治素质高、开拓精神强、专业能力过硬的同志充实到市建投公司,确保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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