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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重点项目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市政府成立“株洲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项目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发改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企发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办、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国资委、人民银行株洲支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项目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和优惠政策的审定,以及重点项目开发建设的协调管理等工作。市项目委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市项目委的日常工作。 二、推进科学决策 为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市项目委下设“株洲市重点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聘任专家、组建专家库,组织重点项目的咨询。专家委员会咨询报告作为市项目委审定有关事项的依据。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重点项目的申报 1.申报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和项目业主; 2.申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其中社会事业类项目在5000万元以上。 3.申报类别: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两类。重点前期项目是指年度内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年度新建或续建的项目。 4.申报程序:大中型企业可直接申报,也可归口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申报。 (二)重点项目的审定市项目委办公室在每年第三季度收集整理,提出下年度重点项目建议,在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送市项目委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并以市政府文件发布。 (三)重点项目的调度市项目委办公室按季度进行工作调度,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调度会议。调度情况作为对重点项目考核和调整的主要依据。 (四)重点项目的调整每年年中对重点项目进行一次调整,对无法实施和达不到工作目标的,调整不再作为重点项目,对未列入而又符合条件的项目,调整增补为年度重点项目。 (五)重点项目的考核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市政绩考核范围。 四、明确优惠政策 列入市政府公布的重点项目,除有特别规定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优惠政策。 (二)对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凡列入省市的重点项目,不得随意进行检查,确有必要的,须报经市项目委批准。 (三)建立重点项目服务机制,每一个重点项目实行一个市领导牵头,一个部门服务,一个业主(策划单位)实施的机制。将重点项目的服务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的政绩考核范围。 (四)项目审批实行代理制,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政务中心全程代理。涉及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服务责任部门牵头,审批对口部门配合,争取上级部门尽快审批。 (五)市政府设立重点前期项目专项资金,对市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进行支持和奖励。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相应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 (六)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落实,凡符合申报国家、省支持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申报;凡需地方政府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资金。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给予融资支持。 (七)市政府对开展重点项目工作贡献突出的项目业主、服务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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