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精神,结合《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32号)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对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须经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年审合格,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并开具合法票据。 三、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方式分计件和计时两种,由双方协商选择,收费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除依法设立并纳入省级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外,其他中介机构和团体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收费。 六、本通知从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表: 山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 一、计件收费标准 |
| 类别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基数 |
分段累进计费额度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涉 税 鉴 证 类 |
1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
销售收入 |
50万元(含)以下 |
3.5‰ |
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 50-100(含)万元 |
1.8‰ |
| 100-500(含)万元 |
1‰ |
| 500-1000(含)万元 |
0.7‰ |
| 1000-5000(含)万元 |
0.3‰ |
| 5000万元-3亿元(含) |
0.2‰ |
| 3亿元以上 |
分段递减、双方协商 |
| 2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确认 |
资产总额 |
50万元(含)以下 |
3.5‰ |
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 50-100(含)万元 |
1.8‰ |
| 100-500(含)万元 |
1‰ |
| 500-1000(含)万元 |
0.7‰ |
| 1000-5000(含)万元 |
0.3‰ |
| 5000万元-3亿元(含) |
0.2‰ |
| 3亿元以上 |
分段递减、双方协商 |
| 3 |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 |
报批金额 |
100(含)万元以下 |
2% |
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 100-500(含)万元 |
1.2% |
| 500-2000(含)万元 |
0.5% |
| 2000-5000(含)万元 |
0.3% |
| 5000万元以上 |
分段递减、双方协商 |
| 4 |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
按确认的弥补亏损金额计算 |
100(含)万元以下 |
2.5% |
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100-1000(含)万元 |
5‰ |
| 1000万元-1(含)亿元 |
2.5‰ |
| 1亿元以上 |
分段递减、双方协商 |
| 5 |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
按项目收入 计算 |
5000(含)万元以下 |
1‰ |
收费金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
| 5000万元-1亿元(含) |
0.6‰ |
| 1-3(含)亿元 |
0.3‰ |
| 3亿元以上 |
分段递减、双方协商 |
| 二、计时收费标准 |
| 1 |
注册税务师(所长、副所长、所长助理)500元/小时 |
| 2 |
注册税务师(担任部门经理或高级经理)300元/小时 |
| 3 |
注册税务师(客户经理或项目经理)200元/小时 |
| 4 |
助理人员(中、初级)150元/小时 | 注:以上收费标准除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