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72号
【颁布时间】 2008-12-22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办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培训收费的批复


  宁夏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举办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培训班的报告》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电子申报及网上认证系统服务单位的通知》(宁国税函[2007]389号)要求,原由宁夏航天有限公司承担的我区国税系统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系统的培训服务工作改由你公司承担,为了更好的开展此项工作,同时结合培训工作支出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参加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培训的企业要坚持自愿原则。
  
  二、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培训每期8个课时,参加培训的企业一次性交纳培训费160元。对初次培训不合格及企业因人员变动需要再培训的,一律免收培训费。培训费包括上机费、安装培训费、资料费、试卷费、证书费等。
  
  三、你单位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到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宁价费发[2007]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