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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8]224号
【颁布时间】 2008-12-22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八)基金监督管理。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纳入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试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统筹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九)服务管理。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本着方便大学生就医的原则,各试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应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式,确保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要充分利用高校自身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发挥高校医疗机构在开展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组织领导
  (十)组织领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全权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十一)明确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 教育部门要积极指导协调高校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工作,尽快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确保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维护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要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工作;未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完善现有办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随着试点扩大,逐步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各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各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推进步骤,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确保我区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十二)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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