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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9-03-26
【实施时间】 2009-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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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09年我州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范畴,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部署,抓好落实。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二要继续实施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挂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度,把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具体明确到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明确领导职责,强化领导责任。三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学校,以及公路、小水电站等在建项目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二)加强监测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水平
  
  一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人员队伍的管理。对个别不适应监测工作的监测人员,要按《楚雄州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换,以保证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和预警、预报各项措施全面到位。二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集中或分散等不同形式,全面抓好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好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事前预报”作用,做到能够使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及时发现和掌握地质灾害点的变化情况,一旦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及时报告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认真执行各项制度,进一步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地质灾害防治办法》、《楚雄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认真执行《楚雄州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楚雄州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楚雄州地质灾害灾情巡查制度》、《楚雄州地质灾害“两卡”发放制度》和《楚雄州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一要认真做好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明确值班领导,明确值班工作人员,明确值班地点,认真做好值班工作,确保汛期地质灾害预防工作信息渠道畅通。二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巡查工作。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在汛期中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加强对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的巡查,重点对各地质灾害点领导挂点联系情况、“两卡”发放情况、监测人员在岗情况,以及各项预警预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地质灾害预防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家库,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力量,为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提供好的技术支持。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地质灾害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各项工程建设,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对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要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认真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工作,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矿山企业免交或缓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未交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以及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转让、变更和年检手续。
  
  (四)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在汛期前认真抓好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分片或分点等不同方式,召开干部会、群众会、户长会,做好干部群众对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增强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主动防灾、科学防灾的意识和水平。对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当地政府要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的演练,让当地群众熟悉并掌握防灾避灾的预警信号、避险路线及避险地点等常识,确保灾情发生时,周围群众能迅速且有序地转移避险,防止人员伤亡。
  
  (五)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部署,把地质灾害监测预防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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