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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发改收费[2008]2327号
【颁布时间】 2008-12-19
【实施时间】 2008-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一律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汽油按照销售油品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核定征费标准计量定额征收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后不再征收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
  
  二、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
  (一)汽油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为0.9元/升。
  (二)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
  1.按月征费标准为210元/吨.月。
  2.按日征收标准为10元/吨.日。
  
  三、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标准从2008年12月20日零时起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交通厅《关于调整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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