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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对全市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 (四)实施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1.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 2.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4.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有关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五)规范行业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要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将调整全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相应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起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各地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落实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等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化工产业结构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