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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渝水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及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10〕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负责人要熟练掌握“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全面落实“谁分管、谁负责”的“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强对辖区水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调动每个员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隐患有人查、整改有人抓、防范有人盯。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隐患排查治理范围是: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水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等领域及单位。重点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情况;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已成水利工程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防护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制订和救援演练情况;水利水电工程防洪调度预案及抢险救援应急措施的修订和落实等。通过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以及小水电工程等项目违规建设的治理情况等。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执法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执法工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编制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年度安全隐患执法计划,对制度不健全、隐患治理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给予处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积极加强请示和协调,确保隐患整改“五个落实”,按期销号。
  
  四、进一步严格统计上报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要在现有隐患排查治理周报、月报制度的基础上,每季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统计汇总,并于每季度末的次月5日前向市局安办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的统计信息和相关文字说明,统计分析表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后上报(季报表格式与周报月报格式相同)。市局安办每季度对全市水利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及时汇总,并报重庆市政府安委会向社会公布。对未按时上报季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市水利局将予以通报,并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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