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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地税发[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娱乐业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娱乐业健康发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如下调整,请各单位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征收管理,确保税率调整后娱乐业税负的准确、公平、合理。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等提供音像设备、乐队、文艺表演并设有包房供成人消费的娱乐场所)、游戏机、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
  
  二、除以上列举项目外,娱乐业征税范围中其他项目一律适用5%税率。
  
  三、以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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