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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萍乡市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萍乡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职工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5.做好家属区环境卫生维护。移交后,家属区环境卫生责任由社区负责。设一年过渡期,由改制企业按每户每年48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卫生费,列入企业改制成本,过渡期完成后由社区向居民个人收缴。
  
  6.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移交后,乡镇街社区将企业困难职工、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申报享受低保和大病医疗救助等社会福利政策;精神病患者由社区督促其监护人予以监护,对重性精神病患者安排入院治疗,所需经费按有关文件精神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有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尤其是“4050”人员的培训和再就业纳入市县(区)计划,主要通过竞聘社会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小额贷款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再就业。
  
  7.做好医疗服务保障。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积极动员,提高覆盖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职工和家属健康档案,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市卫生部门在社区设置医疗服务机构网络时,适当向身份置换后职工较为集中的社区予以倾斜,并优先从原企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中进行选配。
  
  8.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萍乡市国有工业企业职工社会化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和指导移交有关工作。协调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职工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领导小组要把相关工作和需解决的问题分解到各有关单位,要求限时落实和解决,定期召开分析协调会,调度情况,协调力量,督导工作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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