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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8]147号
【颁布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协调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青藏专项重点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我区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作。
  
  第九条 青藏专项地质调查项目,其工作范围内将不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新立矿业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青藏专项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拒绝和阻挠青藏专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青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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