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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水产品标识工作。一是负责对水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规划、宣传、检查、执法、评估、验收、总结等。二是负责对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销售的裸装或散装、鲜活水产品的挂牌标识,并加强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检查。
  
  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注册登记的食用野生动物标识工作。一是负责对合法注册登记的食用野生动物标识管理工作的规划、宣传、检查、执法、评估、验收、总结等。二是对合法注册登记的裸装或散装、鲜活食用野生动物实施挂牌标识,并加强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和协助做好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相关工作。一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名册,协助主管部门建立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实施对象档案。二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挂牌标识,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市场业主或经营者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三是指导和督促销售者建立健全市场销售台账和记录,建立流通信息登记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四是加强市场巡查,依法依规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台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目前和机构改革后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等采购有标识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工作,要求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及其他企事业等集体单位采购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并督促上述单位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把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纳入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协调、巡查、督查、宣传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以上各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共同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起步实施阶段(2010年1月10日至3月底)。
  
  召开市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明确职责范围,落实分工责任,制订《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区制订《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备案。
  
  (二)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宣传培训阶段(2010年4月1日至4月31日)。
  
  1.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生产与销售单位(企业、个人)档案。对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有固定摊档)进行造册登记。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制订出工作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并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进行宣传、培训。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及相关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标语等,利用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广大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宣传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标识管理工作氛围。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4月20日至11月1日)。
  
  各县、区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
  
  (四)推进、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和完善。适时召开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总结大会。
  
  六、实施原则
  
  (一)重点实施原则。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重点在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选择对经常食用、产销规模大、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用农产品实施标识。如蔬果、粮油、禽畜产品和水产品等。
  
  (二)先易后难原则。农产品生产基地,特别是认证基地和标准化生产基地,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大户等,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规范标识,确保与生产技术标准、质量监测报告、档案记录、进出货登记台账等相衔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溯源。通过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示范带动,逐步推动标识管理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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