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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6.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1)依照交通影响评价的标准指标,从供需平衡的角度,分析有无项目建设的情况下,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设施/交通系统的运行情况,评价由于项目建设新增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带来的影响程度。
  
  (2)评价包括:评价范围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公共交通、停车等交通系统,交通设施包括项目出入口、道路路段、交叉口、行人、自行车道、公共交通线路、站点、场站以及特殊使用的交通设施等。
  
  7. 交通系统改善措施
  
  (1)评价范围内交通改善根据建设项目新增交通需求的影响程度评价进行。交通改善的内容可包括:项目内部交通系统与出入口、研究范围内的道路、交叉口(匝道和道路出入口)、公共交通、自行车、行人、停车系统和其它特殊使用的交通设施的改善措施。
  
  (2)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
  
  优化建设项目内部道路与停车布局,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提出出入口数量、大小、位置、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
  
  (3)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
  
  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改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①完善道路网络,均匀分布交通需求;
  
  ②拓宽改造交通影响大的相关道路,增加道路的通告能力;
  
  ③交通影响大的项目和道路出入口或交叉口进行渠化和倍控制改造,提高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④相邻路口的信号协调控制;
  
  ⑤分离不同特征交通流;
  
  ⑥优化交通组织,减少交通冲突;
  
  ⑦优化和改善公共交通站点、枢纽与线路布局,提高公共交通通行能力,方便乘客;
  
  ⑧优化和改善自行车、行人交通系统,提高设施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⑨优化停车设施布局,降低停车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的影响;
  
  ⑩特殊使用交通设施改善,提高特殊使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8. 结论及建议
  
  (1)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及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强制性措施和建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评价结论应包含强制性措施。
  
  (2)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新增交通的影响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调整技术经济指标。
  
  (3)强制性措施为建设项目实施必须执行的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
  
  (4)建议包括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
  
  (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图纸:
  
  1. 区位图;
  
  2. 研究范围示意图;
  
  3. 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
  
  4. 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
  
  5. 项目总平面图;
  
  6. 用地开发前后交通流量对比图;
  
  7. 交通改善措施示意图;
  
  8. 加载改善措施后流量分配图;
  
  9. 交通组织图。
  
  (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附件:
  
  1. 各类数据收集工作和计算工作汇总表;
  
  2. 软件输出结果汇总表。
  
  附件2:
  
  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
  
  

序号

类 别

单 位

机动车位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01

别墅、各级公寓

车位/户

1.0

1.5

2.0

02

普通住宅

车位/户

0.6

1.0

1.3

03

经济适用房

车位/户

0.3

0.3

0.3

04

廉租房

车位/户

0.2

0.2

0.2

05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2

06

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0

07

会议厅、礼堂

车位/100座

3.0

6.0

7.0

08

剧场、电影院

车位/100座

3.0

4.0

5.0

09

体育场

车位/100座

3.0

4.0

5.0

10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1.5

3.0

5.0

11

中小学校

车位/100学生

1.5

3.0

5.0

12

市、区级综合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1.0

1.2

13

其他医院、诊疗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0.6

0.8

14

疗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5

2.0

15

商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2

16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0

17

饭店、酒家、宾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5

2.0

18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0

4.0

19

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0

2.5

3.0

20

公交枢纽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5

1.8

2.0

21

旅游景点、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4.0

5.0

6.0

22

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0.4

0.8

23

仓储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0.8

1.0


  
  注:一类区指旧城更新区范围;二类区指中环以内除去一类区范围;三类区指中环以外城区
  
  附件3: 
  
  建筑物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览表
  
  

车位类型

建筑物类型

停车位配建指标

装卸车位

酒店、宾馆

200间以下客房设置1个,每增加100间客房增设1个

办公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餐饮

每300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大型商业、配套商业设施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大型超市、仓储型超市、综合市场、批发市场

每300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设置1~3个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设置1~3个

工业、仓储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出租车车位

住宅

每20000~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酒店、宾馆

每80-100间客房设置1个

行政办公

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设置1~5个

其他办公

每5000~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餐饮、娱乐

每2000~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商业

每300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医院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中小学、幼儿园

每150~300师生设置1个,并提供给其他小汽车临时等候

中专、职校、大专院校

每500~1000师生设置1个

影剧院、会议中心

每200~300座位设置1个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体育场馆

每1000~2000座位设置1个

巴士车位

酒店、宾馆

每200-300个客房设置1个

学校

1000个师生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1~3个巴士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3个

博物馆、展览馆

至少设置3~5个

体育场馆、游览场所、会议中心

至少设置1~5个

救护车车位

医院

每100~200床位设置1个,急诊医院另增设3个以上

无障碍车位

各类公共建筑

超过50车位的停车设施设置1个,超过100个机动车车位的每100个车位增设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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