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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地勘工作体制机制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九)加大地勘资金投入。做好项目前期调研、立项论证等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地勘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地勘专项资金视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提高;培育矿业资本市场,探索建立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投融资机制,借助资本市场吸引社会各类资金、基金进入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领域,促进风险勘查;地方政府可使用矿业权分成所得配套用于省地勘基金项目。
  
  (十)建立探矿权分区、分类出让管理制度。重点规划区在1:5万地质矿产调查工作结束后,按矿业权设置方案出让探矿权;重点勘查区以优选勘查方案为主的综合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或出让探矿权;整装勘查区暂停向社会出让矿业权。其他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让矿业权。
  
  (十一)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建立“青海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推动我省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和公开公平交易。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权人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在符合资源整合要求的前提下,进入我省矿产勘查开发市场。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的技术优势和企业的资金、管理优势,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
  
  (十二)建立矿业权退出制度。针对圈占资源、圈而不探、占而不采、非法倒卖矿业权等行为,通过勘查区块面积递减以及严格矿业权出让、转让、变更和延续等措施,建立矿业权退出制度。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各勘查阶段探矿权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地质勘查阶段工作需延长的,经审批同意可延续1年,并按首次登记面积的25%缩减勘查区面积。未按期提交阶段性地质勘查报告的,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2年内开工建设,无正当理由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采矿权。
  
  (十三)积极推进整装勘查区矿业权整合。整装勘查区内已有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加大勘查投资力度。允许资金不足的矿业权人采用合资合作方式,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工作。对资金不足,又无融资能力的矿业权人,采用矿业权整合方式,推进整装勘查。对在整装勘查区内既不独立、合作勘查,又不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登记。
  
  (十四)完善地勘项目管理体系。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和重大项目计划,组织全省地勘项目的统一部署和年度计划制定,统筹协调地勘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省内地勘项目的立项申报等工作,实现中央资金、省地勘基金项目统一管理;各地勘主管局对下属地勘单位的工作成果负责;地勘单位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工作质量负责;州、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地勘项目的监管,规范勘查行为。
  
  (十五)理顺地勘项目费用管理。省地勘基金项目的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组织审查,并按规定的资金拨付渠道及时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地勘资金与地勘项目工作情况变化相适应的动态管理。强化地勘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和项目完成后的决算审查,确保地勘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要及时按国家最新颁布的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并结合我省实际,增补地质找矿新方法、新手段的定额标准,增加临时用地补偿等费用标准。
  
  (十六)加强地勘项目管理机构建设。随着全国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的实施,我省地勘资金规模逐渐扩大,扩建省级地勘项目管理机构势在必行。在“青海省国土资源勘查项目管理中心”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充实力量,加强青海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机构建设,统一管理全省地质勘查项目,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十七)积极引进省外地勘队伍。在充分发挥省内地勘单位找矿主力军作用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引进技术力量强、装备精良、信誉好的省外地勘队伍参与我省地勘工作,充实和加强我省地勘工作力量。对在我省地质找矿成效突出、资信较好的省外地勘单位,可以综合比选的方式委托承担地勘项目。引导和支持境内外大企业设立青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金。
  
  (十八)完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机制。充分体现地质勘查中知识、技术、地方政府管理等因素,逐步调整矿产资源勘查涉及各方的收益比例,完善地质勘查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地质工作奖励基金,每年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300-500万元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地质工作重大发现和找矿成果有重要进展或重大突破的地勘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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